北約核共享挑戰(zhàn)《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權威性
來源:中核智庫 發(fā)布日期:2024-11-15
今年8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第十一次審議大會第二次籌委會會議在日內瓦舉行。其間,兩家中國智庫聯合舉辦了以“北約核共享安排:對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挑戰(zhàn)”為主題的邊會活動,不僅吸引眾多國家官方代表和智庫專家到會交流,還在條約審議過程中引發(fā)各方對北約核共享與NPT兼容性問題的再審視和新思考。
作為發(fā)端于冷戰(zhàn)時期的集體防務安排,北約核共享充斥著零和博弈與陣營對抗色彩。根據北約官方資料,所謂“核共享”,是指美國與其北約盟國間達成的一種強化“延伸威懾”安排,即在部分北約無核武器成員國境內部署美國的核武器,平時由美國控制、監(jiān)管與維護,戰(zhàn)時在獲得北約核規(guī)劃小組的政治批準以及美國總統(tǒng)和英國首相授權后,由北約指定的核常兩用戰(zhàn)斗機投入作戰(zhàn)使用。除法國奉行獨立的核政策以外,其他北約成員國均加入了核共享安排。
NPT第一、第二條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接受核武器或其控制權,這也是條約的核心內容之一。然而,根據北約核共享安排,美國將在戰(zhàn)時有條件地向部分北約無核武器成員國轉讓核武器控制權,和平時期則協(xié)助部分北約無核武器成員國掌握在戰(zhàn)時取得核武器控制權的能力。由此可見,北約核共享在本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核擴散。作為NPT核武器國家,美國的行為構成對NPT第一條規(guī)定的違反;作為NPT無核武器國家,有關北約無核武器成員國在戰(zhàn)時取得美國所轉讓的核武器控制權,也相應違反NPT第二條規(guī)定。
來自美國及其北約盟國的政府官員和智庫專家曾多次在國際場合為這種核共享安排辯護,他們的論調可被梳理歸納成兩點:一是,核共享安排先于NPT而存在,在條約談判時已公之于眾,但在談判過程中以及條約生效后的最初45年內并未受到任何質疑;二是,只有在戰(zhàn)時,美國才會向北約國家轉讓核武器或其控制權,而NPT在戰(zhàn)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事實和道理并非如此。
經詳細查閱和比對大量信函、備忘錄、談話記錄、會議記錄以及政策文件發(fā)現,美國及其北約盟國所聲稱的在NPT生效后最初45年內未受到任何質疑的說法不符合歷史事實。NPT談判期間,美國并未公開北約核共享安排的細節(jié),即使是部分北約國家也不完全清楚核共享安排,非北約國家更無從了解。而在簽署或批準NPT時,也僅有個別國家知悉美國將核共享單方面解釋為不違反NPT的國家立場。NPT生效后,國際社會對北約核共享安排的質疑、批評與反對聲迭起,特別是在條約審議進程中,許多國家都對這一安排與NPT第一條和第二條的兼容性問題表達了嚴重關切。
從法理上看,美國及北約的說辭同樣站不住腳。首先,北約核共享安排不屬于國際法上“條約不溯既往”原則適用的情形。該原則僅針對條約生效前發(fā)生且不再存續(xù)的情形,根據核共享安排作出的核擴散行為雖在NPT生效前發(fā)生,但在NPT生效后仍然持續(xù),因此在NPT生效后理應受到NPT規(guī)定的約束。其次,所謂核共享安排未受質疑并不滿足構成國際法上其他國家“默認”條件。根據有關法律實踐,構成“默認”的必要前提是有關國家應知悉他國主張且有義務作出反應,但鑒于核共享安排長期高度不透明,絕大多數締約國并不真正了解這一安排,難以也沒有義務提出反對或質疑。第三,美國及北約關于NPT在戰(zhàn)時失效的主張不成立。從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看,條約在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時并不當然終止或中止實施。特別是,NPT旨在防止任何情形下的核擴散以及全力避免核戰(zhàn)爭風險,具有創(chuàng)設永久性法律規(guī)則的性質,有關規(guī)定業(yè)已成為防擴散領域習慣國際法,更應在戰(zhàn)時繼續(xù)有效。
作為冷戰(zhàn)思維的產物和陣營對抗的工具,北約核共享早已不合時宜,理應隨著冷戰(zhàn)結束退出歷史舞臺。美國及其北約盟國應全面、嚴格履行NPT義務,特別是條約的第一、第二條之規(guī)定,盡早放棄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擴散核共享安排。廣大締約國應以NPT第十一輪審議周期為重要契機,通過審議大會成果文件等方式,明確各締約國都應嚴格遵守條約的所有條款,重申條約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無論在和平還是戰(zhàn)爭時期——均具有約束力,這對維護以NPT為核心的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權威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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